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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416号

季颖英与杨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颖英,杨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416号

原告:季颖英,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范大平,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伟伟,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林,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季颖英诉被告杨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