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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36号

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赵金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赵金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636号原告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鸳鸯池金石大厦5-6号。法定代表人许连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彬,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佳,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鱼。

原告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益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梦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要去被告支付货款226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金鱼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开始原告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鱼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布匹,业务中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1月19日,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至2014年1月16日结欠原告面料款57605元。此后被告给付了原告35000元。结欠货款22605元经原告催讨未果而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对账单和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鱼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及时给付货款。被告在对账单签字确认结欠货款57605元后经原告催讨仅给付了35000元,结欠货款226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260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金鱼给付原告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石狮市利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3元,由被告赵金鱼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