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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377号

王丽敏与张回平、叶新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丽敏,张回平,叶新美,张伟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回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新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君。

上诉人王丽敏因与被上诉人张回平、叶新美、张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季 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