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回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新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君。
上诉人王丽敏因与被上诉人张回平、叶新美、张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季 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