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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2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林承鹊,谢伟聪,谢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承鹊,谢伟聪,谢云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尤程明。

委托代理人:李胜春、郑丛林,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承鹊。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一审

被告:谢伟聪,户籍住址广东省连平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一审

被告:谢云才,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承鹊及一审被告谢伟聪、谢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 洪

审 判 员  昝龙应

代理

审判员  唐林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