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胡兴福,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被告陶长亨,男,生于1964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负责人左利川,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福诉被告陶长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兴福负担。
审 判 员 向孝金
代理
审判员 马小宇
代理
审判员 伍春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简宇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