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英民初字第1380号

胡兴福与陶长亨、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兴福,陶长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胡兴福,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被告陶长亨,男,生于1964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负责人左利川,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福诉被告陶长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兴福负担。

审 判 员  向孝金

代理

审判员  马小宇

代理

审判员  伍春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简宇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