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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字第341号

王雪梅与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雪梅,马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马丹,地址肇东市。王雪梅申请执行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肇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雪梅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丹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现在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肇东市人民法院的(2015)肇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座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