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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697-1号

张涛与郭有刚、孟宪伟、王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郭某,孟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69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孟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15070元及执行利息,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孟某、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孟某、王某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