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江。被执行人魁尕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魁尕七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魁尕七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