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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041号

李大伟与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大伟,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041号

原告:李大伟。

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郑庭信。

原告李大伟与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郎素琴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大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大伟承担。

审判员  郎素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