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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杨红玉 被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红玉,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玉,女,1972年生被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桐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98918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红玉被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赵丰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