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大木,被上诉人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学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年××月××日,焦某与黄某甲自由恋爱后在明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现已成家。同年,黄某甲在江苏省江阴市建筑工地上摔伤,双腿失去行走能力,明光市××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等级为二级。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意见不同、言语不和,有相互争吵的现象发生。2009年12月7日,黄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9月2日,焦某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甲离婚,后经调解撤诉。2014年9月18日,黄某甲刑满释放,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9月,双方位于明光街道办事处蔬菜村的两间房屋被明光市政府拆迁安置到明光街道办事处严岗村马林岗组。现焦某以双方在相互不了解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甲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本案中,黄某甲被依法判处长期处刑,焦某多次要求离婚,黄某甲也认为夫妻无和好可能,故对焦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黄某甲身有××,没有劳动能力,对其要求焦某给予帮助的请求予以支持,酌定为2000元;对黄某甲认为焦某在其服刑期间与他人同居有过错的抗辩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焦某对位于明光街道办事处严岗村马林岗组的房屋自愿给黄某甲居住使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严岗村马林岗组的房屋由被告黄某甲居住使用;
三、原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予被告黄某甲一次性经济帮助2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黄某甲上诉称:黄某甲受伤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养家在工地干活所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以及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黄某甲从出狱以来,焦某不闻不问,不回家生活,与他人在外同居生活,不给任何经济帮助。黄某甲是××人,没有劳动能力,只有每月一百多元的低保费和向他人借款生活,原审判决给予2000元经济帮助无法解决实际困难。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一次性经济帮助100000元,或按每月支付生活费用至100000元。焦某答辩称:原审已判决焦某给予黄某甲经济帮助,双方唯一的住房也给予了黄某甲居住使用。现焦某无任何经济来源,儿子、媳妇、孙子都与焦某共同生活且租赁房屋居住,自身困难。黄某甲享有低保,并做点水果生意,有一定经济来源。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是:黄某甲要求焦某给予100000元经济帮助或按每月支付生活费用至100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黄某甲与焦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唯一住房焦某已自愿给黄某甲居住使用,且现焦某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还需租房居住,没有给予黄某甲更多经济帮助的能力。而黄某甲目前有低保和做水果生意的收入来源,故黄某甲要求焦某给予100000元经济帮助或按每月支付生活费用至10000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上诉人黄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乃康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元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