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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476号

宋锡斌与张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锡斌,张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476号原告宋锡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春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西路157号。负责人杨大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萍,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锡斌与被告张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锡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管清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