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3231号原告潘美瑛,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元创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崔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美瑛诉被告上海元创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美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潘美瑛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美瑛撤回起诉。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