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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540号

王占成申请执行高九维、高俊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占成,高九维,高俊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成,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高九维,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高俊钦,女,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王占成申请执行高九维、高俊钦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九维所挂靠的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办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办的工程款。

二、冻结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办的工程款。

三、冻结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 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奇特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