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23号原告彭家莉,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维伦,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勤,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彭家莉与被告王明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家莉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家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