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655号
原告:张兆轩,男,汉族,1955年8月2日生,住蒙城县。
被告: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黄洁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轩诉被告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轩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