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073号
申请执行人:郑向平,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郭相红,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相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立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丽明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