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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2073号

郑向平与郭相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向平,郭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073号

申请执行人:郑向平,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郭相红,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相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立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丽明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