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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206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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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初206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