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初206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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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初206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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