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董洪喜,主任。被执行人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云汇园艺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维亮,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鲁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宗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卫东。被执行人王双。被执行人巩志刚。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县云汇园艺生物有限公司、邹平县鲁苑有限公司、张卫东、王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中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荷滨
审判员 韩继强
审判员 曲新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