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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94-1号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虎、吴常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玉虎,吴常云,彭海路,吴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本行员工。

被执行人:吴玉虎,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吴常云,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彭海路,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吴玉琴,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玉虎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藕塘支行的存款账户10013832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70000元、10013832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10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