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778号原告樊金龙,男,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龚利荣,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龙诉被告龚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委托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樊金龙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范雄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