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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778号

樊金龙与龚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金龙,龚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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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778号原告樊金龙,男,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龚利荣,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龙诉被告龚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委托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樊金龙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范雄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