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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522-1号

刘辉、刘卫财等与赵康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辉,刘卫财,赵康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522-1号

原告:刘辉。

原告:刘卫财。

被告:赵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刘卫财诉被告赵康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刘卫财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康宁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或被告赵康宁名下的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辉、刘卫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康宁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被告赵康宁名下的汽车一辆。

二、冻结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汽车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