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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68-1号

王家花与徐石雷、刘闯、张龙龙、曹现金、史永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68-1号本院于二Ο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16行中“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21元”、第20行中“各项损失共计57802.89元的70%即40462.02元”,第8页第2行中“共计57802.89元的30%即17340.87元”、第6行中“共计12828.15元的70%即8979.71元”、第9行中“共计12828.15元的30%即3848.45元”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7页第16行中“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21元”更正为“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3.91元”;第7页第20行中“各项损失共计57802.89元的70%即40462.02元”更正为“各项损失共计28247.39元”;第8页第2行中“共计57802.89元的30%即17340.87元”更正为“共计28247.39元”;第8页第6行中“共计12828.15元的70%即8979.71元”更正为“共计13456.48元的70%即9419.54元”;第8页第9行中“共计12828.15元的30%即3848.45元”更正为“共计13456.48元的30%即4036.94元”。

审 判 长  门学智

审 判 员  杜云昆

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冀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