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68-1号本院于二Ο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16行中“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21元”、第20行中“各项损失共计57802.89元的70%即40462.02元”,第8页第2行中“共计57802.89元的30%即17340.87元”、第6行中“共计12828.15元的70%即8979.71元”、第9行中“共计12828.15元的30%即3848.45元”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7页第16行中“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21元”更正为“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3.91元”;第7页第20行中“各项损失共计57802.89元的70%即40462.02元”更正为“各项损失共计28247.39元”;第8页第2行中“共计57802.89元的30%即17340.87元”更正为“共计28247.39元”;第8页第6行中“共计12828.15元的70%即8979.71元”更正为“共计13456.48元的70%即9419.54元”;第8页第9行中“共计12828.15元的30%即3848.45元”更正为“共计13456.48元的30%即4036.94元”。
审 判 长 门学智
审 判 员 杜云昆
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冀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