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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申6号

程兰丰与程劭晖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兰丰,程劭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程兰丰,男,1944年10月9日出生。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程劭晖,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程兰丰因与被申请人程劭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兰丰申请再审称:2008年程劭晖因购买经济适用房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人民币,并直接划转至程劭晖账户。后程劭晖否认该事实,程兰丰于2015年8月14日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程劭晖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在原审中,法庭未按照其请求调取借款当日银行的存款明细及业务大厅的监控录像,损害了程兰丰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2015)东民(商)初字第13093号民事判决书。程劭晖辩称:不承认该20万元与再审申请人有任何关系。关于调取银行监控录像的请求,原审法官已咨询过银行,监控录像只保存45天,多年前的录像肯定没有了。故原审事实清楚,同意原审判决。本院审查查明:程劭晖系程兰丰之子。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承认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20万元系借款,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程兰丰与被申请人程劭晖系父子关系。再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将20万元借给程劭晖,亦无法证明其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综上,申请人程兰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程兰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益岚

审判员  李希农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