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89号
原告:杨鸿雁,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庆龙,男。
被告:田豫生,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鸿雁诉被告田豫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鸿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雁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鸿雁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俱艳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