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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989号

原告杨鸿雁诉被告田豫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鸿雁,田豫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89号

原告:杨鸿雁,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庆龙,男。

被告:田豫生,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鸿雁诉被告田豫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鸿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雁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鸿雁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俱艳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