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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68号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胡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68号

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洪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登记,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登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怀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