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5民初254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毛东香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张某丙。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我为了家庭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听,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万般无奈,被迫于2014年离家出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育费。
被告张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当庭辩称,2010年正月我与原告相识相恋,2012年6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家人对原告都不错,原告坐月子时家人也对其悉心照顾,也经常给原告零花钱。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多为家庭琐事争吵,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6月份我发现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劝说原告几次。原告去正定上班,但也时常回家,为使家庭不散,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正月,原、被告相识相恋,约两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8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11月2日原告生育女儿张某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5年12月14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去正定上班,但夫妻感情尚可,庭审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互了解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网络聊天原因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只要双方勤于沟通,相互体谅,各自审视自身不足,互为取长不短,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多为子女及家庭着想,和好还是有望的。庭审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其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东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