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28行初1号原告郭建红,农民。原告谢振环,农民。被告柏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建设大道。法定代表人唐树元,该县县长。第三人郭彦彬,农民。
原告郭建红、谢振环诉被告柏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郭彦彬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建红、谢振环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红、谢振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红、谢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红、谢振环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来
审 判 员 石迎博
人民陪审员 马晓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