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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行初1号

郭建红、谢振环等与柏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红,谢振环,柏乡县人民政府,郭彦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28行初1号原告郭建红,农民。原告谢振环,农民。被告柏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建设大道。法定代表人唐树元,该县县长。第三人郭彦彬,农民。

原告郭建红、谢振环诉被告柏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郭彦彬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建红、谢振环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红、谢振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红、谢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红、谢振环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来

审 判 员  石迎博

人民陪审员  马晓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