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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52号

杨莹霞申请执行杨小平、郝有娥、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莹霞,杨小平,郝有娥,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杨莹霞,女,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小平,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有娥,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有娥(原法定代表人为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莹霞与被执行人杨小平、郝有娥、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的工程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蔺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