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5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文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