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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4204号

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4204号原告薛某某,女,生于1995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华,济宁任城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89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洪利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建华、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一起打工时认识,自由恋爱,于2015年9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生育一子贾小某。2015年10月5日被告家人将我赶出家门,无奈回到娘家至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被告还多次打伤我并报警,婚后双方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支付精神补偿费5万元。

被告贾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大的矛盾,也没有赶走原告,两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wgrm4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被告在打工时自由恋爱相识。2015年9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生育儿子贾小某。婚前两人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予盾,2015年10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目前双方虽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些影响,但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原被告今后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理解,遇事多加强沟通和交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洪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