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66号申请人邓远秀,女,汉族,住三台县紫河镇杜家沟村五组。被执行人钟永刚,男,汉族,住三台县紫河镇杜家沟村五组。被执行人钟浩,男,汉族,住三台县紫河镇。杜家沟村五组。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永刚、钟浩的银行存款7566.4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