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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166号

邓远秀申请执行钟永刚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远秀,钟永刚,钟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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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66号申请人邓远秀,女,汉族,住三台县紫河镇杜家沟村五组。被执行人钟永刚,男,汉族,住三台县紫河镇杜家沟村五组。被执行人钟浩,男,汉族,住三台县紫河镇。杜家沟村五组。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永刚、钟浩的银行存款7566.4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