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1659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人文化宫娱乐服务部与孙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人文化宫娱乐服务部,孙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65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人文化宫娱乐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潘建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武,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人文化宫娱乐服务部诉被告孙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人文化宫娱乐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孙武清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西市街XXX号大门右侧一大间房屋内的物品,将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以每日54元的房屋占用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鉴于本院的执行涉及其他案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涉及其他关联案件,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330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XX敏

审判员  安文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