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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54号

高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54号原告高某,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告郝某,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瑞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