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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8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王继云诉被执行人柴应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继云,柴应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8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王继云,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职工。

被执行人:柴应娣,女,1978年10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澜沧县人,职工。本院在执行(2014)澜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继云与被执行人柴应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柴应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应娣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澜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继云支付欠款168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2元,共计169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应娣在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澜沧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划拨16800元至本院待转款账户并兑付给申请人王继云。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828执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志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