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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1号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1号

原告:何某,女,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李某,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某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恒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一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