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1号
原告:何某,女,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李某,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某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恒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一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