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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3463号

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463号原告刘×,男性,年龄31。被告赵×,女性,年龄2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