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535号罪犯杨斌,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军事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5)军京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斌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