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河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某,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王某甲,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15日在兰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0月21日生育一名女孩李丹凤。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被告王某甲于200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此间原、被告相互未尽任何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王某甲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于1994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10月21日生育一名女孩李丹凤。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至被告于200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以上事实有证人王某乙、姜某某的证言笔录、兰西县长江乡双堡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在卷为证。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至被告离家出走,时间达十余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劈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锴
代理
审判员 杜立梅
人民陪审员 郭纯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尤德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