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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106执51号

曲丽华等与赵郁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丽华,吉林省佳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长虹,赵郁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现住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王长虹,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长虹,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赵郁松,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曲丽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长虹、赵郁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长虹、赵郁松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2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27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2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27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红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