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32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明胜,该行职工。被告禹立祥。被告王豪杰。被告李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被告禹立祥、王豪杰、李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德胜妻子冯海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第一储蓄所的帐户16×××57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炳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