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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献国、冷洪海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宋献国,冷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负责人刘世英,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献国,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冷洪海,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献国、冷洪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二执字第1109号。因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有其他案件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献国、冷洪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苟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