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914。法定代表人庄成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一村办公室二层至九层。法定代表人叶育军。
上诉人深圳市龙廷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起诉上诉人,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布吉一村东心岭旧改合作协议书》无效,故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