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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534号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某甲、韩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某甲,韩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534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某甲。被执行人韩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长江

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