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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42号

国苹与刘永刚、曹英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苹,刘永刚,曹英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国苹被执行人刘永刚被执行人曹英彦申请执行人国苹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曹英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26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77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永刚、曹英彦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