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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62号

李素萍与綦成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素萍,綦成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萍被执行人綦成珊申请执行人李素萍与被执行人綦成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2955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及扣划,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玉华

代理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