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民初字55号

刘守江与上海迪冉郸城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守江,上海迪冉郸城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字55号原告刘守江,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生,住郸城县城郊乡王老家行政村丁庄村****号。身份证:4127261955********。委托代理人,赵海祥,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迪冉郸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仰吉,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守江诉被告上海迪冉郸��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8年以来原告承接被告厂区部分工程。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双方结算,2014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财务手续两份,欠原告工程款6336276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所诉被告上海迪冉郸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变更为郸城鼎信纸业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守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晓伟

审判员  付占军陪判员李学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