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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2931号

严彩风与南通市南川幼儿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严彩风,南通市南川幼儿园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2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彩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南川幼儿园,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群巷*号。法定代表人谈晓君,园长。委托代理人何亚军,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严彩风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南川幼儿园(以下简称南川幼儿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山民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南川幼儿园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员工收入与单位收入挂钩。因单位经营状况不佳,经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决定,自2009年4月起所有人员按同样的比例减发工资。其间,南川幼儿园仍按正常应发工资标准缴纳所有员工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严彩风实际工资(含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不低于同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严彩风于2015年1月向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审理期限,于2015年3月27日终结审理,严彩风遂诉至原审法院。严彩风对南川幼儿园目前的经营状况已具备全额发放工资的能力未举证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南川幼儿园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员工收入应与单位收入挂钩。因单位经营状况不佳,经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决定所有人员按同样的比例减发工资并不违法。南川幼儿园虽然存在扣发工资的事实,但实属无奈之举,而严彩风并无证据证明南川幼儿园目前的经营状况已具备全额发放工资的能力,法院也无法作出全额支付严彩风工资而导致幼儿园发放其他员工工资困难或经营难以为继的判决。严彩风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没有错,但是其作为幼儿园集体的一分子,在集体有困难的时候,应当对南川幼儿园的行为理解、支持,否则则缺少一份宽容和理解。因此,对严彩风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严彩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严彩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南川幼儿园对其经营情况太差,单位召开全员大会所有人员按同比例减发工资等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虽然严彩风对单位召开全员大会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没有认可减发工资的决定,幼儿园也没有提供其他工作人员认可减发工资的证据;

二、一审称严彩风对南川幼儿园目前具备全额发放工资的情况未举证证明,但经营情况仅有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掌握,上诉人不能得到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要求其举证系强人所难,应由南川幼儿园进行举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南川幼儿园答辩称,幼儿园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拨款,完全靠单位收入支付工资,从2009年起,因经营困难,所有人员包括园长及一线教师均按照同比例发放工资,多年来严彩风也是按照上述标准发放工资,其对单位经营情况是清楚的。到目前为止,幼儿园经营情况尚未好转,希望上诉人体谅单位难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补充提供从崇川区学田街道调取的南川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说明表7份,均盖有南通市崇川区学田街道办事处印章,证明幼儿园从2009年12月至今一直亏损。严彩风称其不了解相关情况,但要求补发工资。本院审核认为,上述收支情况说明表均盖有南通市崇川区学田街道办事处印章,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川幼儿园扣发严彩风部分工资是否合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南川幼儿园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情况决定了工资发放能力。南川幼儿园在二审中提供了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说明表,显示幼儿园自2009年起长期亏损。在单位效益不佳,长期亏损的情况下,南川幼儿园经全体员工大会决定所有人员按相同比例发放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严彩风作为幼儿园的一员,应体谅单位实际经营困难,共度难关,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卫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瞿秀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