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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344号

原告王元根诉被告湖南省东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元根,湖南省东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344号原告王元根,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东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负责人李爱平,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元根诉被告湖南省东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9日,原告王元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王元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95.38元,减半收取6347.69元,由原告王元根负担。

审判员  刘柏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