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负责人邹豪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玉明。被执行人马妍。被执行人无锡市晋玉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黄玉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玉明、马妍、无锡市晋玉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0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黄玉明、马妍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7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以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
二、黄玉明、马妍于2015年8月15日前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125800元;
三、无锡市晋玉不锈钢有限公司对黄玉明���马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9410元减半收取147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970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黄玉明、马妍、无锡市晋玉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5年8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玉明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无锡市春江花园203号1002室和无锡市新港公寓8号3003室。前者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行和刘瑞恒分别设定有34.6万元和70万元的抵押;后者申请执行人设定有66.92万元的抵押。上述两套房产均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锡市春江花园203号1002室的房产无处置价值,故不要求法院处置;无锡市新港公寓8号3003室的房产将另案处理,本案中不要求本院处置。另查,被执行人马妍名下有牌号为苏B×××××的汽车一辆,但上述汽车目前无法找到,故也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玉明、马妍、无锡市晋玉不锈钢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加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0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德龙
审 判 员 孙德行
代理
审判员 程 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戈铁成 来自: